智能門鎖侵犯鄰居隱私權嗎?法官提示→
消費者在選擇智能門鎖時,建議站在換位思考的角度,假設鄰居使用該門鎖相應功能,是否會對自己的生活和隱私造成影響,以同理心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選擇使用可區分功能的智能門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購買和使用智能門鎖的人越來越多,許多中高端智能門鎖具備人體感應和人臉識別功能,有的還有拍照錄像和遠程監控功能,具有較強的安防作用。但智能門鎖安裝的場景通常為居民樓宇樓道或電梯間等同層鄰居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往往因空間狹窄,住戶大門相鄰,安裝使用智能門鎖的鄰里之間易因隱私和生活安寧問題產生矛盾糾紛。那么,什么情況下使用智能門鎖可能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如何平衡隱私權保護與智能門鎖使用權之間的關系?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例。
業主稱鄰居的智能門鎖侵犯其隱私權,法院:應關閉人體感應功能
當事人李某提起訴訟,要求鄰居王某拆除安裝在自家大門上正對李某家大門的監控攝像設備、刪除監控攝像設備內存儲的涉及李某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權并道歉等。
經法院查明,李某與王某為鄰居,兩家房屋為一梯兩戶,大門正對,兩門相距(樓道寬度)約2.29米。王某家的門鎖已更換為電子門鎖,門鎖上有顯示屏。經現場勘驗,智能門鎖內置攝像頭,現場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門的上半部分。現李某因智能門鎖涉及侵犯其隱私,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認為,智能門鎖不同于監控設備,其本意在于住宅安全防護和使用便利,因此相關糾紛的審理應基于實際情況,通過現場勘驗綜合分析智能門鎖功能對隱私權侵害的情況,最終通過比例原則的應用,對智能門鎖使用人的使用權作出必要性范圍內的克減,同時盡可能保證智能門鎖所有人使用門鎖的利益,以期滿足兩種沖突權利的衡平。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智能門鎖的抓拍圖像功能方面,首先,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方式是被動的,而非主動的。在人體感應功能關閉的情況下,只有觸碰智能門鎖嘗試開鎖才能引發抓拍。李某家人進出家門、坐電梯、走樓梯等在樓梯間公共區域活動不會被攝像頭抓拍。
其次,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內容主要是開鎖人的頭像。觸碰智能門鎖才會引發攝像頭抓拍,一般情況下,開鎖人在智能門鎖攝像頭和李某家入戶門之間,開鎖人會起到一定的遮擋作用,攝像頭抓拍形成的圖像不會過多涉及李某家。從方向上看,智能門鎖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門的上半部分,即便拍照時碰巧遇到李某家開門,這種抓拍的概率較低,尚不足以認定構成對李某隱私權的侵犯。
再次,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圖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惡意開啟或破壞門鎖,抓拍前會有監控提示,明確告知惡意人員有監控,警示、勸阻惡意人員停止企圖進入室內或破壞門鎖的活動。抓拍功能留存的圖片主要是留存開鎖人信息,為后續維護個人權益提供線索。雖然抓拍的圖像內容可能涉及公共區域信息,但是,抓拍圖像的目的不是為了采集信息、惡意收集他人隱私。
因此,王某家智能門鎖抓拍功能系被動啟動,抓拍內容主要是開鎖人圖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護,該功能不侵犯李某隱私權。
關于智能門鎖人體感應功能方面,法院認為,本案中智能門鎖可能記錄李某家人出入家門信息。根據法院現場勘察情況,智能門鎖感應的有效距離是0.5米左右。在感應功能開啟的情況下,李某家人無論是坐電梯還是走樓梯,都有可能會觸發王某家智能門鎖感應功能,引起智能門鎖進入開鎖比對程序,智能門鎖會記錄開鎖時間。對于李某家人來說,出入家門信息屬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個人隱私。
其次,智能門鎖感應功能可能導致李某家人不安。智能門鎖自動感知人體信息,自行啟動攝像頭拍攝程序,智能門鎖屏幕會顯示樓道及李某家入戶門上半部分圖像。李某家人無論是進出家門還是進出電梯,都可能碰到門口的攝像頭啟動,同時伴隨著攝像頭燈光亮起、智能門鎖屏幕顯示李某家人圖像。從常情常理看,無論是誰,家門口頻繁啟動的攝像頭都會讓人處于不安之中。
因此,在感應功能開啟的情況下,王某家智能門鎖感應系統可能會記錄李某家人出入信息,讓李某家人處于一種被監控的狀態,侵害李某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寧,侵害李某隱私權。而在智能門鎖感應系統關閉的狀態下,智能門鎖不主動啟動攝像頭拍照功能,不自動開啟人臉識別功能,不侵害李某隱私權。
根據以上分析,法院判令王某應關閉智能門鎖感應功能,不得擅自開啟感應功能,否則構成對李某隱私權的侵害。
法官提示:智能門鎖商家應做好風險評估,消費者應換位思考
法官表示,智能門鎖雖然主打安防功能,但有時卻發揮了遠程監控和拍攝的功能,對于比鄰而居的同層鄰居而言,這種智能門鎖是否會對個人隱私造成侵犯,是否超出了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范疇,鄰居是否可以提起相應訴訟,如何合理使用智能門鎖避免發生糾紛,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問題。
從法益保護優先性來看,智能門鎖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住宅安全防護和使用便利,隱私權保護則事關個人尊嚴、滿足感和安全感。從相鄰容忍的必要范疇及“較大利益”原則可知,對于智能門鎖的使用如果并無緊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益保護的優先性應傾向于對相鄰人隱私權的保障。具備人體感應和記錄、抓拍信息功能的智能門鎖可能會對鄰居的私密空間造成侵擾,甚至非法收集、處理他人的秘密信息,以致侵害私人生活安寧。
鄰里因智能門鎖引發的隱私權糾紛,常因雙方合理利益訴求不同難以調和。為了避免相關糾紛的發生,法官建議,智能門鎖生產者及經營者應當做好風險評估,將智能門鎖特定情形下可能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納入自身產品研發及銷售的考量之中,相比拼功能豐富、攝影攝像清晰度高距離遠等技術指標,更應將產品的人文關懷與社會責任融入產品設計生產之中,在銷售時做到風險告知及善意提示,引導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此外,消費者在選擇智能門鎖時,建議站在換位思考的角度,假設鄰居使用該門鎖相應功能,是否會對自己的生活和隱私造成影響,以同理心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選擇使用可區分功能的智能門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