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智能門鎖侵犯鄰居隱私權了嗎?
現在,購買和使用智能門鎖的越來越多了,許多中高端智能門鎖具備人體感應和人臉識別功能,有的還有拍照錄像和遠程監控功能,有比較強的安防作用,得到很多消費者的青睞。
但一些居民樓同層住戶使用的公共空間比較狹窄,業主的入戶門相鄰,安裝使用智能門鎖的鄰里之間易因隱私和生活安寧問題產生矛盾。
什么情況下使用智能門鎖可能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如何平衡隱私權保護與智能門鎖使用權之間的關系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期披露了一起智能門鎖糾紛的審理情況。
智能門鎖引發鄰里糾紛
小李和小王兩家是鄰居,兩家房屋的位置是一梯兩戶,大門正對,兩門相距就是樓道寬度,約2.29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偉介紹:“小王家的門鎖更換了電子門鎖,這個門鎖上有顯示屏,我們到現場勘驗,可以看到他安的這種智能門鎖內置攝像頭,現場激活后可以看到對門,也就是小李家大門的上半部分。小李認為,小王家的智能門鎖涉及侵犯他的隱私,雙方發生糾紛。”
為了這個電子門鎖,小李將小王起訴到了法院,而且將官司一直打到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唐靜靜介紹:“小李的訴求就是要求鄰居小王拆除安裝在大門上正對小李家大門的監控攝像設備、刪除監控攝像設備內存儲的涉及小李家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
法官現場勘驗審查智能門鎖功能
如果按照小李說的,把智能門鎖的攝像頭拆了,這鎖也沒辦法用了,小王強調,智能門鎖不同于監控設備,它的設計本意在于住宅安全防護和使用便利。他們的糾紛到底該如何判斷?
此案二審主審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何銳說:“這類糾紛的審理應基于實際情況,所以法官要到現場勘驗,綜合分析智能門鎖功能對隱私權侵害的情況,最終通過比例原則的適用,對智能門鎖使用人的使用權進行必要性范圍內的克減,同時盡可能保證智能門鎖所有人使用門鎖的利益,我們希望能滿足兩種沖突權利的衡平。”
抓拍圖像功能不構成侵權
法官首先圍繞智能門鎖的抓拍圖像功能是否侵犯小李的隱私權展開調查。唐靜靜說:“我們看到,涉案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方式是被動的,在人體感應功能關閉的情況下,只有觸碰智能門鎖嘗試開鎖才能引發抓拍。小李一家人進出家門、坐電梯、走樓梯等,在樓梯間公共區域活動不會被攝像頭抓拍。”
現場勘驗顯示,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內容主要是開鎖人的頭像。
王偉介紹:“觸碰智能門鎖才會引發攝像頭抓拍,一般情況下,開鎖人在智能門鎖攝像頭和對門入戶門之間,開鎖人會起到一定的遮擋作用,抓拍圖像不會過多涉及小李家。即便拍照時碰巧遇到小李家開門,抓拍的概率也較低,尚不足以認定構成對小李隱私權的侵犯。”
何銳說,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圖像采集,抓拍前會有監控提示,明確告知惡意人員有監控。
何銳表示:“這個功能主要是警示、勸阻惡意人員停止企圖進入室內或破壞門鎖的活動。抓拍功能留存的圖片主要是留存開鎖人信息,為后續的維護個人權益提供線索。雖然抓拍的圖像內容可能涉及公共區域信息,但是,抓拍圖像的目的顯然不是采集信息、惡意收集他人隱私。所以這個功能不侵犯小李的隱私權。”
人體感應功能構成侵權被限制開啟
小王家的智能門鎖還有人體感應功能,這可能記錄鄰居家人出入家門信息。小李強調,這種信息是他們家的隱私。對此,法院也進行了現場勘驗。
王偉說:“智能門鎖感應的有效距離是0.5米左右,功能開啟,小李家人無論是坐電梯還是走樓梯,都有可能會觸發小王家智能門鎖感應功能,引起智能門鎖進入開鎖比對程序,智能門鎖會記錄開鎖時間。對于小李家人來說,出入家門信息屬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個人隱私。”
唐靜靜認為,智能門鎖感應功能可能導致小李家人不安。
唐靜靜說:“小李家人無論是進出家門,還是進出電梯,都可能碰到門口的攝像頭啟動,同時伴隨著攝像頭燈光亮起、智能門鎖屏幕顯示小李家人圖像。從常情常理看,無論是誰,家門口頻繁啟動的攝像頭都會讓人處于不安之中。”
經過現場勘驗,在感應功能開啟的情況下,小王家智能門鎖感應系統可能會記錄小李家人出入信息,讓他們處于一種被監控的狀態。
何銳說:“這就侵害了小李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寧,侵害小李隱私權。而在智能門鎖人體感應系統關閉的狀態下,它不主動啟動攝像頭拍照功能,不自動開啟人臉識別功能,也就不會侵害小李隱私權。所以,我們最后判令小王應關閉智能門鎖感應功能,不得擅自開啟感應功能,否則構成對小李隱私權的侵害。”
合理使用智能門鎖 避免發生糾紛
隨著技術發展,包括人臉識別、遠程可視貓眼、實時監控、抓拍存儲圖像等功能的智能門鎖不斷被推出,而且常以超遠距離感應、高清攝像監控、廣角鏡頭觀察為賣點。雖然主打安防功能,但有時卻發揮了遠程監控和拍攝的功能,對于比鄰而居的同層鄰居而言,這種智能門鎖是否會對個人隱私造成侵犯?是否超出了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范疇?如何合理使用智能門鎖避免發生糾紛?
何銳分析:“從法益保護優先性來看,智能門鎖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住宅安全防護和使用便利,隱私權保護則事關個人尊嚴、滿足感和安全感。從相鄰容忍的必要范疇及‘較大利益’原則角度來看,對于智能門鎖的使用如果并無緊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益保護的優先性應傾向于對相鄰人隱私權的保障。所以這個案子,我們判令小王不得啟動智能門鎖的感應功能,因為這個功能侵犯到鄰居的隱私權了。”
如何避免鄰里因智能門鎖引發的隱私權糾紛?王偉首先向智能門鎖生產者及經營者提出了建議:“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做好風險評估,將智能門鎖特定情形下可能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納入自身產品研發及銷售的考量之中,相比功能豐富、攝影攝像清晰度高距離遠等技術指標,更應將產品的人文關懷與社會責任融入產品設計生產之中,在銷售時做到風險告知及善意提示,引導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唐靜靜建議,消費者在選擇智能門鎖時,換位思考。“買鎖的時候,先假設鄰居使用這個門鎖的相應功能,是否會對我的生活和隱私造成影響?以同理心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選擇使用可區分功能的智能門鎖。”
何銳則建議,各退一步,海闊天空。“鄰里相處如果發生矛盾,彼此真誠交流、各退一步往往是解決日常問題的最好方法,我們總跟當事人說,‘遠親不如近鄰’,辦法總比困難多。以前總說‘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現在不需要實物的鑰匙了,但是鎖的功能是可以選擇的,力求各方合法權益都得到有效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