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門上安裝帶攝像頭的智能門鎖 被鄰居告了 法院這么判
隨著物聯網技術的發展,帶有錄音、錄像功能的智能門鎖、電子貓眼等設備走進千家萬戶。很多人出于個人安全和防止快遞丟失等方面的考慮,選擇安裝電子鎖。但在樓房公共通道空間有限的情況下,這樣的門鎖、門鈴是否會侵犯到鄰居的隱私權呢?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鄰里間的訴訟。
北京市豐臺區的張某與孫某是鄰居,兩家入戶門成直角,張某家位于孫某家里側,張某進戶時需從孫某房屋門前經過。2023年的一天,張某發現鄰居家把門鎖換了,新安裝的門鎖上帶有攝像頭。張某認為,孫某未經其同意就安裝了帶攝像功能的智能門鎖,導致其家人進出及來訪客人24小時在孫某的監控之下,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鄰居孫某拆除智能門鎖。
庭審中,張某講,就鄰居家的這款智能門鎖,他專門在某電商平臺咨詢了其旗艦店的客服,客服稱:這款智能鎖有120°廣角攝像頭,感應距離三米,24小時監測門外動態,當有人在門口異常逗留會自動抓拍成視頻,抓拍后的視頻可在手機APP上查看,也可通過手機直接查看門外實時情況。
對此,鄰居孫某辯稱,安裝帶攝像頭的智能門鎖是為了保障自家安全和預防快遞丟失,其主觀上沒有偷窺、侵犯鄰居家隱私的想法。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判決拆除
本案經審理認定,孫某構成侵權,判決其拆除門鎖。但正如孫某說的,大部分人安裝智能門鎖是為了自家的安全和方便,沒有窺探鄰居隱私的想法。電子貓眼到底能不能用?個人隱私權又如何界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孫某家房屋電子門鎖上的攝像頭雖未直接拍攝鄰居張某家,但攝錄范圍包括門前的公共走道,相對于社會公共空間,該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員更為具體特定,正常情況下只有張某、孫某兩家人。孫某安裝的帶攝像頭的電子鎖記錄和存儲了鄰居家不愿為別人知悉的個人信息,對鄰居家的隱私權構成了威脅和侵犯。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法官 彭宇:這種監控對原告而言心理上會產生一種壓抑和束縛的感覺,這種感覺實際上就已經侵犯到了原告的隱私權當中的關于他自身的私人生活安寧方面的權益,這也侵犯了原告方個人的信息包括行蹤的相關信息。
法院最后認定,孫某安裝帶攝像功能的智能門鎖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孫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其房屋入戶門上的攝像頭拆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履行。
法官提示,在入戶門處安裝帶有錄音、錄像功能的電子設備前,最好事先征求一下鄰居的意見,要在法律的規范下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構建和諧的鄰里關系。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法官 彭宇:從相鄰關系的角度來看,大家作為鄰里之間還是應該互諒互讓,互相的理解和包容,安裝之前應該盡量和鄰居或者是權益相關方進行事先溝通和商量,在發生糾紛過后,還是希望雙方之間本著互諒互讓、團結互助的原則,盡量去協商和化解。